当前位置:100EC>数字监督>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增设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条款 《中国日报》刊文解读制度逻辑
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增设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条款 《中国日报》刊文解读制度逻辑
网经社发布时间:2026年07月07日 09:11:04

(网经社讯)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、商务部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(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增设电子商务领域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条款,引发广泛关注。

《中国日报》刊发的分析文章指出,该条款并非另行创设一项脱离既有体系的无边界反制权,而是将《对外贸易法》《对外关系法》《反外国制裁法》已经确立的涉外对等反制规则,特别化、场景化地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。文章分析认为,电子商务等数字领域正在成为外部对我经贸限制措施的新集中点。外国对我限制措施不再只表现为关税、配额或者传统进口禁令,而可能通过平台准入、应用分发、支付结算、低值包裹待遇、云服务、数据接口和供应链合规系统等环节传导。电子商务领域的风险具有平台化、链条化、数据化和跨主体传导的特点,一个限制措施可能同时影响平台经营者、入驻商家、支付机构、物流企业、数据服务商和消费者。

关于条款的性质与定位,文章指出拟增条款是既有涉外经贸反制规则在电子商务、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场景中的衔接性、特别性表达。其价值不在于创造比既有法律更强的反制工具,而在于建立一个清晰的电商场景入口:当外国措施通过平台、支付、物流、数据、云服务、广告、应用分发或者供应链合规等环节对中国电商主体实施歧视性排除时,法律体系有能力依法识别和回应。

从国内法基础来看,拟增条款的合法性立足于《对外贸易法》《对外关系法》《反外国制裁法》等法律。2026年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进一步建立了调查与反制机制的同构先例。

从比较法视野来看,欧盟2023年《反胁迫工具》建立了从审查、认定、磋商到采取回应措施的程序框架,覆盖服务贸易、投资、金融服务、政府采购、知识产权和供应链相关环节。欧盟阻断条例、英国《贸易利益保护法》、加拿大《外国域外措施法》代表了不同的制度逻辑。文章指出,反制、阻断和反胁迫工具已非个别国家的非常规手段,而是主要经济体在外部压力下维护法律自主、市场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制度选择。

文章最后指出,电商领域天然横跨货物、服务、投资、数据、平台和供应链,正是各国比较法工具正在覆盖的交叉地带。但需要慎重处理的不是国家是否具有相应制度空间,而是如何通过触发条件、程序保障、比例原则和安全港机制,把该条建成明确、克制、可预期的法治工具。

浙江网经社信息科技公司拥有18年历史,作为中国领先的数字经济新媒体、服务商,提供“媒体+智库”、“会员+孵化”服务;(1)面向电商平台、头部服务商等PR条线提供媒体传播服务;(2)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、培训机构、电商平台等提供智库服务;(3)面向各类电商渠道方、品牌方、商家、供应链公司等提供“千电万商”生态圈服务;(4)面向各类初创公司提供创业孵化器服务。

网经社“电数宝”电商大数据库(DATA.100EC.CN,免费注册体验全库)基于电商行业18年沉淀,包含100+上市公司、新三板公司数据,150+独角兽、200+千里马公司数据,4000+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+互联网APP数据,全面覆盖“头部+腰部+长尾”电商,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,挖掘行业市场潜力,助力企业决策,做电商人研究、决策的“好参谋”。

【投诉曝光】 更多>

【版权声明】秉承互联网开放、包容的精神,网经社欢迎各方(自)媒体、机构转载、引用我们原创内容,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;同时,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,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,烦请将版权疑问、授权证明、版权证明、联系方式等,发邮件至NEWS@netsun.com,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、处理。

        平台名称
        平台回复率
        回复时效性
        用户满意度
          微信公众号
         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“扫一扫”
          微信小程序
         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“扫一扫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