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网经社讯)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、商务部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(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增设电子商务领域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条款,引发广泛关注。
《中国日报》刊发的分析文章指出,该条款并非另行创设一项脱离既有体系的无边界反制权,而是将《对外贸易法》《对外关系法》《反外国制裁法》已经确立的涉外对等反制规则,特别化、场景化地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。文章分析认为,电子商务等数字领域正在成为外部对我经贸限制措施的新集中点。外国对我限制措施不再只表现为关税、配额或者传统进口禁令,而可能通过平台准入、应用分发、支付结算、低值包裹待遇、云服务、数据接口和供应链合规系统等环节传导。电子商务领域的风险具有平台化、链条化、数据化和跨主体传导的特点,一个限制措施可能同时影响平台经营者、入驻商家、支付机构、物流企业、数据服务商和消费者。
关于条款的性质与定位,文章指出拟增条款是既有涉外经贸反制规则在电子商务、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场景中的衔接性、特别性表达。其价值不在于创造比既有法律更强的反制工具,而在于建立一个清晰的电商场景入口:当外国措施通过平台、支付、物流、数据、云服务、广告、应用分发或者供应链合规等环节对中国电商主体实施歧视性排除时,法律体系有能力依法识别和回应。
从国内法基础来看,拟增条款的合法性立足于《对外贸易法》《对外关系法》《反外国制裁法》等法律。2026年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》进一步建立了调查与反制机制的同构先例。
从比较法视野来看,欧盟2023年《反胁迫工具》建立了从审查、认定、磋商到采取回应措施的程序框架,覆盖服务贸易、投资、金融服务、政府采购、知识产权和供应链相关环节。欧盟阻断条例、英国《贸易利益保护法》、加拿大《外国域外措施法》代表了不同的制度逻辑。文章指出,反制、阻断和反胁迫工具已非个别国家的非常规手段,而是主要经济体在外部压力下维护法律自主、市场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制度选择。
文章最后指出,电商领域天然横跨货物、服务、投资、数据、平台和供应链,正是各国比较法工具正在覆盖的交叉地带。但需要慎重处理的不是国家是否具有相应制度空间,而是如何通过触发条件、程序保障、比例原则和安全港机制,把该条建成明确、克制、可预期的法治工具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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